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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许玉雪、许春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许玉雪,许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龙井支行”)。法定代表人金京哲,行长。委托代理人尹艳燕,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李姬子,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许玉雪,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许春虎,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玉雪、许春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许玉雪、许春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