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武,男,被执行人张献芝,女,被执行人李章勇,男,被执行人李章雁,女,被执行人曾振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619160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9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员荆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