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忠辉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辉,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1018号申请执行人高忠辉,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被执行人孙飞,男,1971年6月19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在执行高忠辉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异议审查后予以评估、拍卖,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