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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潢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先仲与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仲,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黄先仲,男,汉族,1933年出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群,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辉,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仲与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审 判 员  李魏巍人民陪审员  王新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