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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长勇与王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勇,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勇,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王斌,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陈长勇诉被申请执行人王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4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8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5.6%的四倍计算,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为18万﹡5.6%﹡4/365﹡7=人民币773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5.6%的四倍计算,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为18万﹡5.6%﹡4/365﹡4=人民币441元。因义务人王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长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王斌的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然未果。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述房屋现处于抵押权人控制中,待抵押权人诉讼后另行处置。除此之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王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4)沪黄证执字第44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奚国华审 判 员  俞海斌代理审判员  水轶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