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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锦胜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胜,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胜,农民,现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锦胜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遵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3.48万元,应执行诉讼费16660元,执行费157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