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君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冠军,经理。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履行了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尹新国执行员 焦国才执行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