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