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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林业局与张宝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林业局,张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金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宝仁,男,1952年1月3生,汉族,昌图县林业经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昌图县昌盛路。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林业局与张宝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