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建华与叶建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新疆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马某某���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马某某。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