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凯与魏其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魏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魏其彬,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25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9元,执行费702元,合计5419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其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191元及逾期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