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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春华与被执行人李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华,李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梅春华,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国东,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梅春华与被执行人李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国东于2014年8月31前偿还原告梅春华5,000元,于2014年12月31前偿还原告梅春华25,000元。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国东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春华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东给付案件款5000元,诉讼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东于2015年1月28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梅春华案件款5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梅春华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案所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