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等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70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江有,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张某丙,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犯绑架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何奇、代理检查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江有、被告人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甲受邝某委托帮忙找被害人陈某索要债务。陈某及被害人(妻子)赵某租住在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旁边出租屋,2014年3月30日20时10分,张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乙以及谢某、山鸡(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该处找陈某,谢某使用胡椒喷雾剂喷陈某、赵某的眼睛,致使陈某、赵某不能反抗,后将陈某强行拉上车并先后带到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宿舍、沥林镇朱山岗一荒废楼房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谢某、山鸡轮流看守陈某,威胁陈某还钱给邝某,搜走陈某的银行卡并取走人民币8000元,并且以陈某为人质要求赵某还钱给邝某。赵某及时报警后,公安机关安排赵某、邝某与张某甲等人周旋。4月1日中午,张某丙、谢某、山鸡将陈某放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材料,被害人陈某、赵某的陈述,证人邝某、张某丁的证言,小汽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张某甲等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无视国法,结伙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甲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其没有找张某乙等人找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留下的辩解意见,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甲写信来表示认罪,但认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提出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等。被告人李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是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给其,叫其去陈某家里,把陈某拉到联达场宿舍,张某甲有去过联达厂,其只是拉客的,其有主动到派出所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乙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被害人陈某是自愿留在那里,其等人没有轮流看守被害人,当晚是张某甲叫李某过去,其等人就一起过去,没有用东西喷陈某和他老婆,没有殴打、恐吓陈某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丙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其没有参与,没有拿陈某的财物,不知道张某甲和张某乙出去取钱,有听到陈某欠台湾佬钱,途中张某甲有给钱让其买饭盒、水给陈某吃等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2.被告人张某甲有主动投案自首;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受邝某委托帮忙找被害人陈某索要债务。陈某及被害人(妻子)赵某租住在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旁边出租屋,2014年3月30日20时10分,张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乙以及谢某、山鸡(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该处找陈某,谢某使用胡椒喷雾剂喷陈某、赵某的眼睛,致使陈某、赵某不能反抗,后将陈某强行拉上车并先后带到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宿舍、沥林镇朱山岗一荒废楼房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谢某、山鸡轮流看守陈某,威胁陈某还钱给邝某,搜走陈某的银行卡并取走人民币8000元,并且以陈某为人质要求赵某还钱给邝某。赵某及时报警后,公安机关安排赵某、邝某与张某甲等人周旋。4月1日中午,张某丙、谢某、山鸡将陈某放走。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于2014年4月9日14时向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黎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旁边出租屋。(二)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材料:证实涉案的华为牌A199手机在案发日的公开市场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价格是1200元-1500元。(三)物证比亚迪小汽车1辆(随案移送):证实作案工具的情况。(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张某甲、李某系主动投案,张某乙、张某丙系被抓获。2.受案登记表:证实赵某于2014年3月30日20时30分报案至黎村派出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依法从张某甲处扣押现金2800元;从李某处扣押比亚迪牌小轿车1辆(车牌号粤L×××××,灰色)。4.发还清单:证实依法发还2800元现金给陈某。5.通话记录:证实涉案人员的通话情况。6.取款记录:证实陈某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1×××15)于2014年4月1日1时18分-20分,分三次被取走8000元。7.病历资料:证实陈某在医院治疗的情况,4月2日被诊断为右腰部软组织挫伤。8.户籍材料:证实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9.委托书:证实邝某于2013年11月11日委托张某甲处理债务事宜。规定:受委托人应在国家法律范围行使职权,收款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事故与委托人无关。10.借条:证实陈一德向邝某借款的情况。11.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17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陈一德向邝某偿还借款275.64万元及利息。12.地图:证实陈某被绑架地点(谢岗镇首之宝幼儿园附近出租屋)与被关押地点(沥林镇联达厂宿舍、沥林镇朱山岗一楼房)的位置及距离。(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证实张某甲取款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邝某(男,69岁,住台湾省桃园县)证言:邝某与陈某于2011年认识,当时陈某在陈一德的众力五金厂做经理。(1)邝某以前借了270万元给陈一德。2012年5月份,邝某的厂不开了,于是把厂里的机器设备(价值39万元)搬到陈一德的众力厂给该厂用。到了2012年10月1日,邝某出去旅游一个星期,趁着这几天,陈一德委托陈某、佘上忠把邝某的机器设备给卖了。邝某回来后一直找不到陈一德,后来连陈某和佘上忠也找不到了。这时,张某甲天天找邝某说可以帮忙找到陈一德、陈某、佘上忠把钱要回来,邝某就同意并且写了一张委托书给张某甲,张某甲要了6000元做经费。(2)2014年3月30日20时许,陈某的老婆打电话问邝某什么时候放陈某回去,邝某就有点奇怪。3月31日16时许,民警带着陈某老婆找到邝某,邝某才知道陈某被绑架了。(3)邝某是2013年6月份委托张某甲的。当时张某甲说可以帮忙找到人,然后通知邝某去要钱,事成后要把要回来的钱分一半给张某甲。邝某要求张某甲不能做违法的事,要以合法的方式,并且把这个要求写进了委托书里面,张某甲也同意了,并说他们收钱都是很文明的。邝某当时把陈一德借钱的借条和陈某、佘上忠卖其机器设备的证明复印件给了张某甲。(4)一个月前,邝某叫张某甲不要再找陈一德、陈某和佘上忠了,要取消委托,但张某甲说马上就要找到陈一德了。2014年3月30日21时许,张某甲打电话叫邝某明天回去,说有人还钱。3月31日13时许,邝某打电话给张某甲说回来了,问张某甲有谁还钱,张某甲叫邝某过去他家。邝某过去后,张某甲说陈某可能会还钱,但陈某在哪里他也不知道。当晚,张某甲打电话问邝某是不是和民警在一起,在民警的安排下,为了和张某甲周旋,邝某谎称收到了陈某老婆一万元。4月1日1时,邝某收到张某甲的短信:“邝老板,我是受你委托帮你收款,处理机器卖款的事。昨天中午陈某老婆还了欠款一万元,现在他说再还你一万元,你在哪?你的两个联系电话都关机?陈某将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026尾号)交于我手中,我立即去提取。望你明天开机见信息后,回来拿回去。”“取回来了,才八千元,你记住先,好吗。”(5)4月2日0时37分,邝某收到张某甲的短信:“邝老板,我告诉你,所有的事情都是别人在做鬼,请你理智冷静的想清楚,我做人做事,绝对不会因利益而出卖自己和共事多年的兄弟。所以绝对是按你的所有要求去做事情的。你尽快联系张老板。派出所我已经去了,叫我明天早上和你一起去做笔录,假如你不出现,我就说不清楚问题。人是被其他人带走的,并不是我所为。”(6)4月8日12时许,张辉(别名,张某甲弟弟,在沥林镇一个工厂做厂长)打电话要求邝某到沥林派出所作证,邝某说:“这个事情黎村派出所已经在处理了,你要把事情说清楚或者到派出所自首,你就自己过去,我到时自己过去。”后来邝某就跟张辉约定4月9日中午到黎村派出所。4月9日14时许,邝某到了黎村派出所,十几分钟后,张某甲与一名陌生男子也到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甲。2.张某丁(男,65岁,住台湾省花莲县)证言:张新辉是张某丁厂里的厂长,张某甲是张新辉的哥哥。2014年3月30日,张某甲打电话给张某丁说把一个欠邝某钱的人带到张某丁额厂里,想把这个人暂时关在邝某的宿舍,张某丁没答应。(七)被害人陈述1.陈某(男,30岁,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陈述其被绑架的经过。(1)2012年10月份,陈某所工作的公司(惠州市众力五金有限公司)倒闭,老板李春阳和陈一德委托陈某和厂长佘上忠将机器变卖,变卖所得的28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房租水电费、工伤赔偿及货款。后公司债主邝某称陈某在变卖机器时将其所有的机器变卖了,在社会上聘请了一伙人,要陈某赔偿39万元。2012年11月份,邝某还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和佘上忠。(2)陈某租住在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附近出租屋。2014年3月30日20时10分许,有四名男子到出租屋找陈某,当时是陈某的老婆赵某开门的。这群男子手中拿着一些单据,赵某骗说陈某不在家,但被识破了,这群男子就冲进屋内。其中两名男子拉着陈某往外面走,赵某拦阻,吴元就用刺激性的喷雾喷了陈某和赵某,陈某顿时感觉眼睛刺痛睁不开。四名男子一起将陈某推上一辆白色比亚迪F6小轿车离开了。在车上,日本、张杰分别用手扼住陈某的胳膊,将陈某夹在中间坐在后排,吴元坐在陈某的腿上不让陈某动。后来日本、张杰用衣服包住陈某的头,吴元又用喷雾剂喷陈某的眼睛并坐到副驾驶位按住陈某的头。陈某听绑架的四名男子都有说过是受邝某指使的,单据也是邝某交给主群男子带过来的。(3)陈某被关押过两个地方:第一个地方的具体地址不清楚,是位于一个偏僻地方的一间瓦房宿舍,房里只有一个插座、一张木板床,没有灯和厕所,被关押了三四个小时;另一个地方时惠州市沥林镇罗村一栋荒废的两层小楼,旁边有一发射塔、鱼塘、养猪场、菜地和一些果树,每层是一房一厅一厨一卫的结构,地上有很多针头,应该是吸毒人员的隐蔽场所,被关押了三十八个小时左右。(4)从谢岗被带走后,有六名男子对陈某看守:除了绑架的那四名男子,还有老大阿文(张某甲)和老三。在沥林镇荒废的两层小楼关押时,吴元用一副手铐将陈某的双手反铐在后面,用铁丝将陈某的手铐栓在防盗网上;老三用脚猛踹了陈某的腰部几脚,用弹簧刀轻扎陈某的大腿;张杰用弹簧刀威胁说要陈某带血;老大阿文用木制双节棍威胁陈某。(5)3月31日14时30分许,陈某被关押在沥林镇荒废的小楼时,张杰拿走了其身上的1000元左右的现金。后有一名男子拿走了陈某的电话卡(133××××6884),打电话向赵某勒索。22时许,阿文、老三等六人一起逼陈某说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28×××62)的密码,接着由吴元留下看管陈某,其余五人先后出去取钱,共取走了8000元。4月1日13时许,张杰又将陈某的一部蓝色华为A199手机和一张电话卡(133××××3887)拿走。(6)3月31日14时30分许,一名男子拿走陈某的电话卡(133××××6884)后,用电话向赵某勒索要5000元;当天16时许,张杰用一张电话卡(133××××3887)打电话向赵某勒索要10000元给邝某,当时陈某听到这群男子问赵某是否已将10000元给邝某,赵某说已经给了;当晚22时许,阿文用一张电话卡(181××××4510)打电话向赵某勒索要10000元拿去吸毒。(7)4月1日13时许,张杰、老三、吴元将陈某带到沥林镇英光桥,接着先后离开,张杰将陈某的一部蓝色华为A199手机和一张电话卡(133××××3887)拿走。后陈某就自己走路回到谢岗了。检察笔录:因为当时是晚上,陈某家又正准备睡觉没开灯,太黑了,所以陈某是不能看清具体有多少人、具体是谁将其抓走,而且陈某跟他们说了一会儿话就被喷了,眼睛都睁不开。但陈某能感觉到至少有三人(经观看照片,系日本张某乙、老三张某丙、张杰进去过,而吴元也可能进去过(因为后面吴元说要不要再喷陈某一下,所以陈某猜测吴元系喷其的人,但其又听其他人说吴元当时是守在后门,所以其也搞不清楚,其之前在笔录上反映的就是猜测)。陈某在车上也被喷了,还被人按低头,所以也不知道车上有谁,只是到了第一个关押地点下车时看到开车的是司机李某。陈某没有听到过这些人打电话给张某甲。陈某在第一个关押地点被关押了一两个小时。一开始张某甲不在,后面那伙人打电话叫了张某甲过来,张某甲来到后用手电筒照了陈某一下并问是不是陈某,确认后就说等旷老板过来谈事情。但后面张某甲等人出去说了一会儿话,接着就把陈某转移到第二个关押地点了。陈某在第一个关押地点看到张某甲等六人都在。在第二个关押地点,除了吴元、张杰是一直看守陈某外,其余四人都是轮流过来的。六人都有威胁过陈某,张杰拿弹簧刀、张某甲拿双截棍,还有人说用吸毒的针头扎、打陈某,每个人都有说威胁的话。吴元用手铐铐住陈某,日本张某乙踹了陈某的腰三四脚,导致陈某呼吸都很困难(因为过了一段时间才验伤的,已经验不出来)。李某、张某丙除了威胁陈某外,没有其他行为了。一开始张某甲是直接让陈某给几十万,张某甲再给旷老板,说机器值几十万元,陈某说没那么多钱。后张某甲又打电话让赵某先给一万元旷老板,并打电话确认过有没有给。最后是张某甲让陈某拿一万元出来作为生活开支,说没没钱不好工作,后又说作为毒资(六人都吸毒),当时还说是想我借的,说等旷老板给了钱就还。后张杰从陈某的钱包(张杰早拿了陈某的钱包,钱包内有1000多元)里搜出了东莞农商银行卡,张某甲、张杰威胁陈某说出了密密码(六人都在),陈某怕张某甲等人拿不够一万又找麻烦,所以就主动说卡里可能不够一万元,张某甲等人就打电话叫赵某转钱。后张某甲和司机李某就先走了,接着日本和老三也走了,后张杰也出去了,凌晨一两点才回来,说去取钱时被警察追所以回来。4月1日上午,吴元和张杰联系不上其他人,打算放了陈某,后老三也过来了,吴元和张杰就跟老三说其他人把钱都拿走了,没分给他们。老三其实不愿意放陈某走,后陈某四人就先去了沥林镇罗村,当时老三还给了陈某一件外套;后吴元、张杰趁老三区买东西避开了,张杰好像是手机没电就拿走陈某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133××××3887)并离开,后吴元就把陈某送回去了。陈某有三部手机,一开始就被拿走把电池拆掉了。陈某是被强行带走并被关押的,其不敢喊救命,因为他们有很多人,而且有刀具。陈某是回去后才知道有人向赵某索要5000元并说偷偷放了陈某,张某甲也是后来才知道这件事的,还问是谁。辨认笔录:辨认出阿文系张某甲;辨认出李某系司机;辨认出张某乙系日本;辨认出张某丙系阿三;辨认出谢某系吴元。2.赵某(女,30岁,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陈述证陈某被绑架的经过。(1)2012年10月份,陈某工作的公司(惠州市众力五金有限公司)倒闭,老板李春阳委托陈某将机器变卖,变卖所得的钱用于给付工人工资以及货款。只有一名旷先生称陈某在变卖机器时将其所有的机器变卖了,要求陈某赔偿39万元,并且持续有联系陈某索要赔偿。2012年11月份,旷先生还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2)赵某和丈夫陈某租住在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附近出租屋。2014年3月30日20时10分许,有四名男子到出租屋找陈某,当时是赵某开门的。赵某看到三名男子站在门口,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5cm,体型偏胖)拿着一叠单据,单据中有一张是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赵某骗说陈某不在家,但是那三名男子冲进屋内,门外不远处还有一名男子也冲了进来。其中两名男子拉着陈某往外走,赵某上去拦,那些男子就用刺激性的喷雾喷了赵某和陈某。那群男子将陈某带上一辆白色的比亚迪小轿车,接着就离开了。(3)3月31日14时许,赵某和民警在惠州市沥林镇找到旷先生。后绑架陈某的男子用133××××3887的手机打到赵某156××××5835的手机上,叫赵某拿10000元给旷先生,并要求15分钟内将钱凑给旷先生,赵某说一时半会凑不了要求给些时间。后绑架的男子有电话问赵某是否给了旷先生10000元。为了拖住绑匪争取时间,在民警的安排下,赵某谎称已经将钱给了旷先生,对方又要求赵某再给10000元。当晚22时23分许,赵某发短信到对方181××××4510的手机上,叫对方发账号。22时32分,对方将账号62×××62发给赵某。4月1日0时许,赵某使用网上银行转了1500元到上述账号,因为陈某的银行卡上已经有8500元(卡已被对方拿走),所以赵某只补足了差额。6时许,赵某发现转账没有成功,所以对方没有收到1500元。(4)3月31日14时30分许,一名陌生男子使用133××××6884的电话打给赵某,要赵某单独给5000元,该男子想偷偷将陈某放掉。赵某将情况告诉了民警,后就到见面的地方交易,但换了几个地点该男子都没露面。(5)3月31日23时许,一个132××××6926的电话,是陈某打来的,问赵某是否在家,赵某说在家,接着听到陈某跟其他人说在家,然后就挂掉电话了。(6)对方说陈某在他们手上还是很听话,叫赵某不要害了陈某。意思是要赵某听他们的话,不然的话会对陈某不利。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是将陈某强行带走的其中一名男子。(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3月30日20时许,光头(李某)打电话说找到陈某了,张某甲就叫光头把人带到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让陈某和旷老板把事情说清楚。23时许,光头、日本(张某乙)、山鸡和吴平(谢某)把陈某带到了联达厂工人宿舍一楼一房间,张某甲过去了,并打电话告诉了旷老板,但旷老板说不在厂里,于是张某甲就跟联达厂的张老板说今晚暂时把陈某放在厂里,但老板不同意。3月31日0时许,日本提出把陈某带到位于谢岗镇黎村的两米(张某丙)家,于是光头开车载着日本、山鸡、吴平、陈某去了两米家,接着光头又接张某甲到了两米家。张某甲看到光头、日本、山鸡、吴平、两米和陈某都在一楼客厅。张某甲跟陈某说是旷老板委托找陈某的,让陈某和旷老板把事情说清楚就行了。山鸡说有个人找陈某的老婆要5000元,张某甲就问是谁,并叫陈某用手机打电话问陈某老婆是谁要钱,陈某老婆说有个人用陈某的手机打给她的,但她没有给钱。张某甲就说你老公没事,只是和旷老板的欠款问题。没过多久,张某甲就叫光头送其回家了。9时许,旷老板到张某甲家,张某甲说“已经找到陈某了,陈某现在外面,你们的事情自己尽快解决好”。旷老板说会找陈某老婆约佘上忠到联达厂,叫张某甲去找陈某到联达厂一起谈。18时许,张某甲开摩托车去到两米家,光头等人问到底怎么回事,张某甲说旷老板现在和陈某的老婆、佘上忠在谈,等旷老板电话。后山鸡、吴平问旷老板怎么还不来处理,也没钱给,都没钱吃饭了。张某甲就说旷老板估计有事,不行就明天把陈某送到联达厂。张某甲一直跟旷老板联系不上,于是就叫陈某先拿一万元出来给光头等人作为开支。陈某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他老婆要一万元,他老婆说这么晚没有那么多钱。陈某就把农村商业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张某甲,说卡里有9000多元,叫张某甲去取。20时许,张某甲就离开了,在老沥林找了一临时出租房睡觉。4月1日1时许,日本、山鸡和两米找到张某甲的住处并要拿陈某的卡去取钱,张某甲一开始不肯,但后来还是一起到沥林亚伦厂旁边一农业银行的ATM机分三次取了8000元,张某甲给了山鸡2000元,借给两米500元,现在还剩下2800元在张某甲身上,其他都花销掉了。后来张某甲就在出租房睡觉。10时许,张某甲睡醒回到家,打电话问光头车在哪里,光头说他们把人带到联达厂。11时,吴平打电话说张某甲等人分了钱但没分给他,说要带陈某去报警。过了十几分钟,两米打电话说吴平带着陈某跑了。当时张某甲叫光头等人找到陈某后,把陈某带到联达厂。张某甲看到日本拿着一把双节棍,后来在两米家时看到客厅沙发旁的一个长凳子上放着两把小刀。张某甲没有使用暴力,日本用脚踢过陈某的手。陈某打电话给其老婆要钱时,没有人威胁过陈某老婆。4月1日下午,陈某被吴平带走后,山鸡到张某甲的租房,张某甲看到山鸡拿了一部陈某的手机(直板,蓝色)。辨认笔录:辨认出日本是张某乙、两米是张某丙、吴平是谢某;辨认出李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关押陈某的地方是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宿舍、沥林镇朱山岗一楼房;指认出取钱的地方时惠州市沥林镇亚伦厂旁边农业银行柜员机。指认物证笔录:指认出光头等人带走陈某所用的汽车;指认出从陈某银行卡取出8000元后剩下的钱。指认截图笔录:指认出监控录像中取钱的男子系其本人。2.李某的供述:2014年3月28日22时许,李某和山鸡开着其银白色比亚迪小车(车牌号粤L×××××)到陈某所住的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附近的出租屋,一直在观察有没有人在,看到有人就告诉阿文(张某甲)。3月20日20时许,阿文打电话叫李某快点到日本头家。到了日本头家后,李某看到山鸡、日本头(张某乙)、乌平(谢某)、阿文已经在了。阿文说今晚就开始行动,不管陈某在不在家,要把陈某的老婆儿子都抓起来,到时候陈某就会出现。然后阿文就安排山鸡负责敲门,开门后把委托书给陈某老婆看,讲清楚事情,如果陈某老婆不停劝说,就让李某去说,再不行的话就把陈某老婆儿子强行带走。21时许,李某和山鸡、乌平、日本头开车到了陈某的出租屋,先由山鸡去敲门,把委托书等东西给陈某的老婆看,要陈某老婆配合跟他们回去,但陈某老婆一直说陈某回老家了,于是李某也下车去说,但陈某老婆还是不配合。李某感觉不耐烦,就打电话给阿文,并把电话给陈某的老婆听。阿文和陈某老婆说了几分钟后,李某再接过电话,阿文直接指使李某等人强行把陈某老婆带走。接着李某就伸手去拉陈某老婆,其他人看到了就过来帮忙。日本头在房间里找到了陈某,于是李某就马上给电话阿文,阿文说直接把陈某带走就行了。李某等人叫陈某配合,但陈某不肯,为了防止报案,就把陈某和陈某老婆的三台手机都拿走了。李某等人强行带陈某走,陈某反抗,乌平就从身上拿了一瓶黑色的胡椒喷雾喷陈某,陈某被喷后马上蹲在地上。陈某老婆过来拉扯,乌平也喷了她一下。李某拉开车门让乌平等人把陈某拉上车后,按照阿文的安排,到了沥林镇企岭一工厂宿舍。22时许,阿文过来了,过了一个小时,阿文安排李某送他到梁敏(张某丙)家,后李某有把山鸡、乌平、日本头和陈某送到梁敏家,把陈某关在一楼的房间内。阿文说看好陈某,于是李某和山鸡、乌平、日本头、梁敏轮流看着陈某,关了四天左右。后乌平不知道什么原因将陈某带走了。绑架陈某是因为阿文跟一个姓邝的老板签了一个委托协议,旷老板叫阿文找陈某要钱,事成后会分钱给阿文,阿文就叫上李某等人一起把陈某抓起来,威胁陈某给钱。阿文叫梁敏、日本头、山鸡当中的一人(具体是谁不记得)打电话叫陈某老婆转10000元到旷老板的账户(听阿文说转了),然后又叫陈某的老婆转多10000元给李某等人做生活费(不知道有没有转)。后来阿文从陈某身上搜出的两张银行卡里取了8000元。在梁敏家关陈某的期间,由于陈某老婆没有按照阿文的要求转钱,阿文就打电话给李某,叫李某等人打陈某,所以李某等人就打了陈某,打完后就叫陈某打电话给他老婆,叫陈某跟他老婆说,如果还不转钱过来的话,陈某在这边就会被打死。开始是梁敏先用脚踢陈某,接着日本头、乌平也过去一起拳打脚踢。在陈某打电话给他老婆的过程中,李某踢了陈某一脚和用拳头打了陈某的背上一下。辨认笔录:辨认出指使其的阿文是张某甲、日本头是张某乙、梁敏是张某丙、乌平是谢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强行带走陈某的地点是东莞市谢岗镇黎村同福一巷18号;指认出关押陈某的地点是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宿舍、惠州市沥林镇朱山岗指认物证笔录:指认出强行带走陈某时其所驾驶的汽车。3.张某乙的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19时30分许,张某甲打电话说陈某把一个台湾老板的机器卖了,还欠台湾老板的钱,叫张某乙等人把陈某抓来赔钱。过了十来分钟,光头(李某)就开车接上张某乙,当时车里还有黑平(谢某)、山鸡。20时许,张某乙四人来到东莞市谢岗镇黎村站一出租房一楼,陈某的老婆说陈某不在家,张某乙等人就进去找,找到陈某后,张某乙等人要陈某跟他们回去一趟,把与台湾老板的事情说清楚。后来张某乙等人就把陈某带上车带到惠州市沥林镇企岭的一个厂房,山鸡和黑平看守陈某。下半夜,张某甲、光头、张某乙、黑平、山鸡把陈某送到两米家,六人轮流看守。第二天中午,张某甲用陈某的电话打给陈某老婆,让陈某老婆先把台湾老板的钱还了。第三天12时许,张某乙在陈江,张某甲打电话说陈某被黑平带走了。后来张某乙等人就找黑平,但一直都没找到。张某甲说如果把陈某抓了,把钱搞回来就给钱张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甲;辨认出光头是李某、黑平是谢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带走陈某的地点是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首之宝幼儿园附近一楼租房;指认出关押陈某的地点是惠州市沥林镇联达厂宿舍。4.张某丙的供述:拒不认罪,辩解没有参与绑架,其一开始不知情,知道后就把陈某放走了。2014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张某丙回家后发现张某甲、李某、张某乙、谢某、山鸡和一名陌生男子(后来才知道是被绑架的事主)在左手边的房间(张某乙等人经常在张某丙的租房玩,租房的门是没锁的)。张某丙刚开始以为陌生男子是与张某甲一起吸毒的朋友,后来张某乙说:“带一个朋友在你这里住两天。”张某丙答应了,后离开了。半小时后,张某丙回到家里,听到张某甲在恐吓陌生男子,让陌生男子尽快把钱还给台湾佬。张某丙就问日本:“到底怎么回事,明明不是你们的朋友,你说带一个朋友到我这里住。”后来张某甲出示了一张委托书,内容是台湾佬委托张某甲收陌生男子的钱。张某甲还说等台湾佬回来亲自跟陌生男子说就没事了。就这样,陌生男子就在张某丙的租房里住了两天。到了第三天中午,张某丙发现事情不对劲,于是就跟谢某说:“他们这样不行的。”当时只有张某丙、谢某和陌生男子在,张某丙就与谢某商量把陌生男子放了。张某丙还把一件外套给陌生男子穿上。张某丙和谢某把陌生男子放了约一个小时后,张某丙就打电话给日本说谢某和陌生男子不见了。张某丙没有参与殴打、恐吓、威胁陌生男子。第三天才放人是因为张某甲等人一直在守着陌生男子。把陌生男子放了当天,张某甲给了张某丙500元,让张某丙去搞点毒品给大家玩下检察笔录:张某丙不是在其租房住,其是住在隔壁。张某丙在场时,张某甲等人没有打那名男子。张某甲等人是轮流看管那名男子的。张某丙听张某乙说张某甲打过电话叫那名男子的老婆还钱。张某丙是第二天晚上(3月31日晚上)才知道张某甲等人是关着这名男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谢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关押陌生男子的地点是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沥林村委会张屋村三队107号租房。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犯绑架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四被告人主观上均只有“索取债务”的目的,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对四被告人应以非法拘禁罪予以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有主动到案的情形,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张某乙均供述是被告人张某甲叫他们过去找被害人陈某的,因此,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没有找张某乙等人找被害人的辩解不成立,被害人陈某、赵某均陈述被告等人在抓陈某上车之前用了刺激性的喷雾喷了陈某、赵某的眼睛,被告人李某也曾经供述当时同案人员谢某用黑色的胡椒喷雾喷陈某和陈某的老婆,四被告人在非法拘禁陈某的过程中也有人对陈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也有人轮流对被害人陈某进行看守,被告等人提出被害人是自愿留在现场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在公安、检察阶段以及庭审中的供述等,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他人对被害人陈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积极与同伙联系向被害人陈某及其家属索某被告人李某作为司机,不仅与同伙一起去被害人陈某家抓陈某,并且开车带同伙及被害人陈某去多处关押陈某的地方;被告人张某乙听从被告人张某甲的指挥,伙同他人抓被害人陈某并对陈某直接使用暴力,后各被告人轮流看守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张某丙明知同伙张某甲等人向被害人陈某追债仍积极予以配合,提供住处、买水、买食物等事实,据此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均参与了本案作案,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否认相关的案件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三、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四、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五、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的粤LHN5**比亚迪汽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渭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