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大连宏泰船用柴油机配套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永林,大连宏泰船用柴油机配套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林,男。被执行人大连宏泰船用柴油机配套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永林与被执行人大连宏泰船用柴油机配套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