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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玉贵与高能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贵,高能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贵,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执行人高能耀,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玉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能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高能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玉贵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高能耀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高能耀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能耀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玉贵2万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高能耀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