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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广生与胡文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生,胡文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32-1号原告张广生(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余涛,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才(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永,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生诉被告胡文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昊审判员 邹存琴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