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06号罪犯胡某,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城法刑初字第00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