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宏正利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正利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宏正利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元及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执行费三千一百零三元二角五分。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兵审 判 员 万波代理审判员 宁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