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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樟木与包明青、林李珠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木,包明青,林李珠,林奇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陈樟木,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包明青,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李珠,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奇水,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木与被告包明青、林李珠、林奇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樟木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瑞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