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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许宝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722号原告张硕,现住前郭县。被告许宝才,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