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许宝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722号原告张硕,现住前郭县。被告许宝才,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