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崔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崔某、陈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月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工程款252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317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26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29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崔某承担。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