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7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俊杰诉熊高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熊高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24���原告李俊杰,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1日,农民。被告熊高明,男,汉族,43岁,现住甘肃省徽县城关镇徽县第四中学背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熊高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杰于2016年3月21日以被告熊高明在四川省住院,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