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元涛与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涛,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60号申请人刘元涛,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高长江,住宾县。刘元涛申请执行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