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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元涛与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涛,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60号申请人刘元涛,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高长江,住宾县。刘元涛申请执行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