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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赵琴、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赵琴,黄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7-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6-4-307号。被执行人赵琴,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3-2-514号。被执行湖北宜昌灵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2号。被执行人黄海英,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6-10-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赵琴、湖北宜昌灵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494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琴、湖北宜昌灵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海英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