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舒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舒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57-2号申请执行人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法定代表人王开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舒源,个体经商户。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舒源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王舒源应于2015年9月10日以前付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65元,因王舒源逾期未履行义务,经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舒源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