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淄博汇聚机械厂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汇聚机械厂,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南域城工业园。负责人吕涛,厂长。委托代理人袁敬国,系淄博汇聚机械厂员工。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汇聚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