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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升芹与单秀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秦升芹。被执行人单秀美。本院在执行秦升芹与单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