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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洪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洪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系经理。被告刘洪侠,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