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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民,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立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芦洪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孟德峰,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许云龙,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民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