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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德新申请执行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新,唐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新,男,42岁。被执行人唐立军,男,44岁。陈德新与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德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德新与被执行人唐立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陈德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