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民一终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田美与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田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宋村镇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田美(曾用名崔天美)。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智慧代理审判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