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彦珍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彦珍,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文盲,原任山西省岚县社科乡曲立村村委主任兼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彦珍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彦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彦珍不服,以原判未认定其自首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李智玲审判员 张晓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