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润国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王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王润国,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3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是北冶乡北冶村委会,而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却成了王润国,存在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30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尹新国执行员 焦国才执行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