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宏与黑龙江省玛克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黑龙江省玛克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玛克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4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清,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玛克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执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