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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徐兆龙、傅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徐兆龙,傅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被执行人徐兆龙,居民住高密市夏庄镇东流口子村。被执行人傅西娜,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徐兆龙、傅西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