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徐兆龙、傅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徐兆龙,傅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被执行人徐兆龙,居民住高密市夏庄镇东流口子村。被执行人傅西娜,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徐兆龙、傅西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