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牛广佑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东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东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434号原告牛广佑,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东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93号。负责人于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燕,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晨煜,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佑诉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东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广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广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广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牛广佑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