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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玲,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军丽,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喻宁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3日,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