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执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孙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执字第01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熊某甲。申请执行人熊某乙。申请执行人熊某丙。申请执行人熊某丁。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311358.41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申请执行人,金额为311358.41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