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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执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孙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执字第01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熊某甲。申请执行人熊某乙。申请执行人熊某丙。申请执行人熊某丁。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311358.41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申请执行人,金额为311358.41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