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方焕佳信用卡纠纷2014金民初9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方焕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玉珊,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焕佳,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方焕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尹丽艳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宜静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