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某诉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贾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