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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朔与费宝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朔,费宝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朔,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宝昆,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金言,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朔与被上诉人费宝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天热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猛、助理审判员杜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费宝昆原审诉称,2013年11月13日夜,我正熟睡,楼上邻居敲门,我发现屋里屋外成了水帘洞,楼上的水顺着顶棚楼板的裂缝还在哗哗往下流,李朔说是他家的暖气片爆裂了。居室、客厅的物品,家具、窗台、暖气罩、地板、木门、电视机,床上的被褥,衣柜里的棉衣、皮衣、单衣,各种鞋子等都被水浇、浸泡。墙壁顶棚的大白顺水往下流,一片狼藉。我为避免损失扩大,马上抢救物品、掏水,让邻居通知供暖单位。由于屋内潮湿、天气寒冷,屋内无法居住,只能找了旅店和投靠亲属住了一个多星期,为清理房间耽误了两天工作,清洗衣物发生了费用。晾了几日,发现电视机坏了,衣柜、地板、木门、木床、窗台、暖气罩、墙围子都变形、干裂、翘了。墙壁开关、挂表、闹钟都坏了,皮夹克变形,长皮鞋有的不能穿了,棉被二床也浸泡不好用了。墙壁大白脱落,还有长毛现象。此次事故给我和家人造成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伤害和损失。我多次要求李朔赔偿,遭到拒绝。惠天热电对暖气爆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朔赔偿因暖气爆裂漏水给我及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惠天热电承担连带责任。李朔原审辩称,我也是受害者,我家也受了一定经济损失,暖气爆裂是客观原因,不是人为造成的,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2013年11月14日早四点,我家暖气发生爆裂我在第一时间,关闭室内阀门,并及时通知邻居说我家暖气爆裂跑水,请费宝昆把家里的东西妥善安排一下,另外我在邻居帮助下把室外阀门也关闭,都在第一时间。费宝昆所说的时间和情况与事实不符,夸大其词,请求法院去了解实际情况。惠天热电原审辩称,本案我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供暖公司供暖正常,供暖合同正当,没有任何操作失误和违反技术规程的地方,对费宝昆的损失没有任何的责任,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室内供暖设施在保修期以内,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在保修期以外,由用户自行负责维修维护,漏水事故发生在李朔屋内,其暖气片是属于破裂,供暖公司没有过错,并非由供暖公司过错造成的,其室内设施因为老化或其他原因造成,与我公司无关,用户应对其维修管理不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暖公司只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为用户自己原因造成的由用户自己负责赔偿,事发房屋的室内供热设施属于独立的循环,因其在室内,由用户自行控制和管理,供暖公司也不能进户进行检修,所以本案对费宝昆的损失,应由李朔承担,与我公司无关。事发后,费宝昆与李朔已经自行将供暖阀门关闭,我公司供暖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费宝昆损失不大,对其主张3万元损失不予认可。经原审查明,李朔与费宝昆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11月13日,李朔发现家中暖气片漏水,找到费宝昆家告知漏水,费宝昆告知供暖公司惠天热电。事后,费宝昆与李朔、惠天热电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另查明,费宝昆因房屋被水淹在沈阳市于洪区神龙旅社居住7日,共花费人民币420元。又查明,费宝昆为诉讼冲洗被水淹物品的照片共花费人民币370元。再查明,费宝昆于2013年11月17日在革王洗染全国连锁三千院店清洗皮靴和羽绒服花费人民币11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费宝昆申请,原审法院通过本院技术处摇号选取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费宝昆家被淹物品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得出评估结论,对费宝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启工街23号XX住宅房屋内装修(包括南明厅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复合地板、南卧室壁柜、南卧室实木门及门框、南卧室木床)受损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68元。费宝昆交纳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李朔家中暖气片漏水,致费宝昆家中财产被淹。因李朔与惠天热电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暖气片质量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查明李朔家暖气片漏水系暖气片质量所致还是供暖压力异常所致或是上述两原因结合所致,李朔与惠天热电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费宝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在审理过程中,费宝昆家南明厅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复合地板、南卧室壁柜、南卧室实木门及门框、南卧室木床损失价值已由评估公司评估,故对于上述对象受损价值人民3068元予以支持。关于费宝昆主张的住宿费人民币420元,因费宝昆提供了相应的收据予以证明,故予以支持。关于费宝昆主张的照片冲洗费人民币370元,因费宝昆提供了相应的收款收予以证明,故予以支持。关于费宝昆主张的皮靴和羽绒服的衣物清洗费人民币110元,因费宝昆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予以支持。关于费宝昆主张的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因系通过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受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所发生,故予以支持。费宝昆主张的其他损失或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或因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宝昆家中南明厅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涂料面层墙面及顶棚、南卧室复合地板、南卧室壁柜、南卧室实木门及门框、南卧室木床损失人民币3068元;二、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宝昆住宿费人民币420元;三、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宝昆照片冲洗费人民币370元;四、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费宝昆衣物清洗费人民币110元;上列判决款项确定的赔偿款,由李朔、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上列判决确定的赔偿款,由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费宝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费宝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费宝昆自行承担人民币500元,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人民币50元(费宝昆已垫付,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费宝昆);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由李朔、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费宝昆已垫付,李朔、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费宝昆)。宣判后,李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暖气爆裂是因为惠天热电供水压力过大造成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费宝昆、惠天热电均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希望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导致暖气爆裂的原因,李朔对暖气片的疏于维护及惠天热电的加压过大皆可导致暖气爆裂,李朔和惠天热电作为共同侵权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无过错,因双方均未对暖气片的质量申请鉴定,导致无法确定暖气爆裂的真正原因,故原审法院认定李朔和惠天热电对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