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字第0026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