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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秦斌与杨淑萍、尹学全、常玉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斌,杨淑萍,尹学全,常玉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斌,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萍,女,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学全,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费丽华,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自愿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玉梅,女,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伟利,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秦斌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斌及委托代理人王晓枫、被上诉人杨淑萍、被上诉人尹学全及委托代理人费丽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返还上诉人秦斌。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