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维农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凤杰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高密市维农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凤杰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利群路919号。被执行人高密市维农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于家山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5092284-3.被执行人于凤杰等10人。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维农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凤杰等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24-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