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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雪波与汤明雨、宋艳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波,汤明雨,宋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宋雪波,农民,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汤明雨,农民,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宋艳民,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宋雪波与被执行人汤明雨、宋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2937元,应执行诉讼费1565元,执行费9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