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程振芳与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程振芳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振芳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