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希生诉朱国得物权保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生,朱国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希生,男,193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国得,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希生与被告朱国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