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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至林与丁维富、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陈礼志、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至林,丁维富,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陈礼志,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付至林,男,生于1965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瑶,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维富,男,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兵。被告陈礼志,男,生于1969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友。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付至林与被告丁维富、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陈礼志、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至林于2015年4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维富、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陈礼志、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至林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至林撤回对被告丁维富、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陈礼志、泸州市龙马潭区华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付至林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