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宏顺道11号华明集团大厦一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佟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刚,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676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441885.05元,执行费36818元。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6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