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帮彬劳动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周帮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99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帮彬,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帮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帮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